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山东格**限公司诉余永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尚有579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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