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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广播电视事业局、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与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建瓯市广播电视事业局、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国**计局建瓯调查队、陈*、陈*、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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