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建瓯市广播电视事业局、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国**计局建瓯调查队、陈*、陈*、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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