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限公司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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