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销合作社诉被告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销合作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杞县宗店供销合作社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杞县宗店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河南省**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徐**与刁**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贺**与上诉人员小*、毛**、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富**限公司与韩*,张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靖江**有限公司与江苏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瓯市广播电视事业局、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与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于**、王**、韩**、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