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合作社与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销合作社诉被告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销合作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杞县宗店供销合作社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杞县宗店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河南省**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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