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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荣耀与陈时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荣耀因与被申请人陈时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南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荣耀申请再审称:(一)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房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法修建,二审判决认定其浇筑挑梁伸过水沟、堡坎,建设二楼、三楼房屋,侵占宋荣耀5平方米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现宋荣耀因陈**侵权导致无宅基地修建楼梯间,二审判决陈**赔偿宋荣耀1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的规定,应判决陈**拆除侵权建筑,保障宋荣耀有宅基地修建楼梯间。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赔偿损失”的规定判决,存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修建房屋至二楼时,浇筑挑梁伸过水沟、堡坎,建设二楼、三楼房屋,已构成对宋荣耀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但同时考虑到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成本及损失过大,故二审法院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要求出发,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结合陈**侵占的面积约5平方米的事实,判决由陈**承担赔偿宋荣耀15000元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对宋荣耀提出的以上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荣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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