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岳**与被上诉人方大锦化化工**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岳**因与被上诉人方大锦化化工**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连沙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岳**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