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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