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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