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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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