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权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权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权某某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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