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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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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