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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