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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被告望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夷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在确认双方自愿离婚的同时,同时确认“男孩望路可跟随黎某某生活,由望某某自2010年2月起按600元/月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至望路可年满18岁时止,该费用按年度并定于每年的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望某某逾期未履行,权利人黎某某遂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望某某支付2013年度至2014年度的抚养费14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望某某常年在外打工,居无定所,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该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夷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望某某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人黎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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