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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9年12月14日补办结婚证,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孟*乙。原、被告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合,婚后被告长期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且自2012年起至今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子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判由被告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和成长,另因原告无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5页,证明原、被告及其儿子的身份;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页,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孟*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9年12月14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孟*乙,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时表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由此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孟*乙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孟*乙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作为母亲,应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安徽省农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水平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抚养费酌定为每月260元,从2015年11月算至孟*乙十八周岁止,合计299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孟*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99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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