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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李*,被告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年月通过相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即登记结婚,被告婚前育有一子,婚后携子与原告一同居住在原告母亲家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时常吵架,矛盾不断,且被告不能与原告家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经常发生争吵。婚后被告一直闲在家中,2013年12月,原告母亲生病住院,被告不予照顾,还曾将一同居住的原告妹妹逼迫至离家出走。2014年12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几乎从未探望。2015年,原告父母陆续生病,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的关系始终未有改善反而日渐恶化。2015年10月16日,被告搬离与原告分居至今。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符合实际,原告母亲生病住院,被告一直在医院照顾。被告没有逼迫原告的妹妹离家出走,其妹妹在外地上大学,很少回家。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通过相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被告携其子与原告共同居住。2015年10月1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彼此尊重、相互体谅,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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