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钱**、钱**、钱**、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太**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