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滨州市房管局暂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滨州**易中心无被执行人的股票信息,其家人亦无财产和能力替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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