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9日,原告杨某某因无法联系到被告罗某某,需另行寻找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