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9日,原告杨某某因无法联系到被告罗某某,需另行寻找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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