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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成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以被告成某某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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