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以被告成某某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崔*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代*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甲诉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