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金乡县城金马河堤南东段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9092,土地证号030010的住房因拆迁应获得的安置房屋未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