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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诉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被告马*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与被告马*乙结婚后因被告马*乙不照管家庭生活义务,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腊月,被告马*乙借故琐事毒打原告马*甲后原告马*甲回娘家居住至今,遂酿成纠纷。2015年10月13日原告马*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马*乙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等。

被告辩称

被告马*乙辩称,与原告马*甲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自从与父母分居生活二、三年后,因被告马*甲不照管家庭生活,生活不检点,经常到处游荡,不愿与被告马*乙共同生活,为此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不同意与原告马*甲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于1998年10月经他人介绍,由双方父母包办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现年13岁(孩子现随被告马*乙父母生活),后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腊月双方又为生活琐事发生打架后,原告马*甲即回娘家居住不归,期间原告马*甲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马*乙离婚,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马*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4年6月3日被告马*乙因犯侮辱妇女罪被兰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因被告马*乙犯罪服刑,更加深了夫妻关系恶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10月13日原告马*甲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马*乙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原告马**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2013)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证据确实充分,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经他人介绍,由双方父母包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但后因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当事人为生活琐事互不相让,不珍惜夫妻感情,矛盾不断,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马*甲久居娘家居住不归,尤其是被告马*乙犯罪服刑,更加深了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马*甲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至于孩子抚养问题,鉴于孩子现随被告马*乙父母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孩子应由被告马*乙抚养,由于被告马*乙正在服刑,被告马*乙服刑期间孩子暂时由被告马*乙父母抚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

二、孩子马*某由被告马*乙抚养(被告马*乙服刑期间,孩子暂由被告马*乙父母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三、女方婚前财产:组合柜一套、炕柜一个、立柜一个、缝纫机一台、单人沙发一对折抵孩子抚养费留归被告马*乙及孩子马*某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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