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林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0)翠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翠海花园3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0)翠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