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我院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101400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