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吕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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