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吴**申请执行杜**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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