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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