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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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