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吴**申请执行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胡*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邓*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