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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家庭生活极不和谐,并且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不知悔改,致使家庭经济极为困难。原告因为孩子的原因,多年来对被告默默承受,但被告一直不能转变。因此,原告于2008年回娘家居住,双方至今已经分居7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闫*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实于年月结婚,两人结婚时间长达将近40年。在这几十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彼此深入了解,婚后也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现均已经结婚成家。被告与原告在日常生活中均能做到相互体贴、关心、疼爱。虽然近两年间双方感情出现了一些裂痕,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特别是被告近段时间发生了车祸,正在治疗恢复期,处于半瘫痪状态,更需要原告的关心、照顾。并且双方均已经70多岁,步入老年,以后更离不了相互的关照。被告诚恳的请求原告不计前嫌,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两人重归于好,共度晚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并成立自己的家庭。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曾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无大的利害冲突。原告于2008年回娘家沧州市献县郭庄镇王尧京村居住。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另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共同财产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黄骅市官庄乡人民政府民政所证明、献县郭**民委员会证明、藏祥平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三十八年之久,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并成立了自己的家庭。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曾产生过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将近七十岁,被告也已经七十多岁,正是需要双方相互扶持安度晚年的时候,原、被告应珍惜几十年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谅、相互搀扶,共同幸福的安度晚年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与被告闫*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承担。(现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事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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