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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