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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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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