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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