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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