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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秦*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鄂浠水民初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向本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秦*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

终结本院(2013)鄂浠水民初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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