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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