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程*甲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古*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童*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