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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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