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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乙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经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杨**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由如下有效证据证明: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3、原被告之间微信通信图片,证明被告曾威胁原告及家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近段时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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