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蔡*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向本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
终结本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