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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甲诉称,原、被告在2012年6月份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底夫妻开始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年月中旬,夫妻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带走儿子回娘家,并将家里的钥匙、汽车钥匙及结婚时的婚戒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到被告娘家叫被告回家,被告一直不肯回家。原告认为目前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沈*乙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双方偶尔会为家庭琐事争吵,但是双方没有大的矛盾,且夫妻之间小吵小闹属于正常情况。目前孩子尚小,需要夫妻共同抚养教育,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离婚会影响到小孩子的成长。综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沈**与张*于2012年6月左右认识,双方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沈*乙,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现沈**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张*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经过充分的了解才结婚,现结婚仅两年多,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需要时间磨合,需要一段适应的过程,况且双方育有一子,有共同沟通的纽带,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仅以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合、矛盾激化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婚姻观,多从家庭的发展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互相体谅,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沈*甲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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