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陈*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侯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南*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楚**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