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4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
被告辩称
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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