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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