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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