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原告李*某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同年4月9日作出(2015)六**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于同年4月13日向原、被告宣判,并送达判决书。原告李*某现于2015年10月20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李某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