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吴**与定远**幼儿园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庞年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顾**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等与马**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明*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甲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