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商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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