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好诉被告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好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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