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枣庄王**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好诉被告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好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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