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王**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余款86819.23元(含执行费、未含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2015年1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佛山市三**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王家村村民小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扣留被执行人2015年度村集体收入。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房管、车管、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