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三水**马岭村民小组与钟**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马岭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三法执字第347-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9315.50元(未含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三水县白坭镇岗头大岗马岭村的房屋(权利证号为2080883,查封有效期三年);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84.16元(该款已全额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向辖区内的房管、车管、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不符合处理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无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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