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佛山市**有限公司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骏升房**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48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20元。

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28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为佛三国用(2012)第0102310号]。此外,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调查发现,佛山**民法院在其他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正处理上述土地使用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向佛山**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并将本案有关材料及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佛山**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其他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分配尚需时日,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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