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58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都江执字第145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都江堰**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2015)都江执字第1589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452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589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452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5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