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公司宏达分公司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明溪**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债权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未经营,无银行存款,目前又无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且房地产已抵押在银行,现已被本院查封。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和查封的房地产可变现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